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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善中国特色质量法制体系

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”,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出炉之前,还不是一个人们耳熟能详的提法。此前公众更为熟悉的,是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”。

 

    一字之差,内涵大不同。根据学者的解释,法治是指“一国法律制度、法律典则、法律运行、法律实现等有关法的综合交织的因素形成的法之实践体系”。也就是说,归根结底,我国要建设的法治体系是高度强调实践性的,已经形成的、让人眼花缭乱的法律条文,如果实践不了就是死的,法治体系要将其盘活。

 

    从学者拗口但很全面的解释中不难理解,法律体系是法治体系之前提和根基。相较于法律、法治,还有一个体系也是基础,这就是法制体系。所谓法制体系,即法律制度体系,包含了法律和制度两个层面,只有建设了完备和完善的法制体系,才能建设法治体系,实施“法治”。

 

    “立善法于天下,则天下治;立善法于一国,则一国治。”要完成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”总目标和全面建设法治质检的要求,前提就是要完善中国特色质量法制体系。这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“改革于法有据”总要求以及总书记最新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”的重要讲话精神,也是全面建设法治质检的根基。

 

    完善中国特色质量法制体系,首要的是建立中国特色质量法律体系。当前,我国的质量法律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,既有《产品质量法》《标准化法》《计量法》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《食品安全法》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等一大批与质量安全直接相关的法律,也有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《刑法》等一大批与质量间接相关的法律。

 

    然而根据专家的专业提法,一国之质量法律体系,应当包含质量责任法、质量监管法、质量促进法3个层面,从我国目前的质量法律体系基础来看,要构建这样三位一体的质量法律体系仍待完善,这既需要对一些立法时间过长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修订,也需要对目前还没有的法律及时科学立法。

 

    需要着重指出的是,以食品安全为重点,我国质量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,一直被认为是质量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。完善中国特色质量法制体系,就需要从立法开始,结合中国的实际,考虑质量公共安全的需要,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,让违法者对质量法制心存敬畏,不敢轻易以身试法。

 

    完善中国特色质量法制体系,在法律体系之外还有制度体系,质量制度同样包含多个层面,如质量诚信制度、质量追溯制度、质量赔偿制度等,无论是质量安全,还是质量信任,都离不开制度的支持。建设法治质检,同样如此,尤其是起着基础作用的标准化制度,既相当于国外的技术法规,又是质量判定之规则,是中国特色质量法制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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